计划外“被”生育的人的人权
——读《杭州的如此教育歧视政策简直是犯罪而且必将导致犯罪》有感
作者: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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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非常至拗口,不在于想掉文,而在于我想纠正一个偏见或者一个约定俗
称,即孩子是“被”计划外生育的,所以他们是计划外被生育的人,他们的人权
也应当被称之为计划外被生育的人的人权。
非常奇怪,看见了《杭州的如此教育歧视政策简直是犯罪而且必将导致犯罪》
这篇文章,读罢之余,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计划外生育的人有没有人权?有
什么样的人权?违反计划生育的人是有人权的,但他们违反了法律,所以应当受
到一定的行政惩罚,是以“计划外生育应当受到处罚”。然而,正如前文所说,
孩子是计划外被生育出来的,所以,他们被惩罚似乎就不是想当然的了。
其实,用脚趾头想一想就知道,所有奇怪的行政规定之所以与常情相悖,根
本乃在于其冲犯了谁都有“人权”这一准则,包括非婚生子女与计划外生育。
是啊,人皆有人权这是文明社会最根本的准则。法律如此规定,道德也如此
约束。用时髦的话,那就是天赋人权。朴素一点,那就是孩子是无辜的,是“被”
生育下来的,不能因为要惩罚其父母而惩罚子女。
而且,人权是具体的人权,是必须落实到具体法律权利,否则就只是口号。
想一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要解决的问题其实就是社会、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
而且尤其是继承、家族荣誉的歧视。即非婚生子女容易受到部分群众的嘲笑,其
也不能合法继承其生父的遗产,更不能得到其生父应当给予他的其他权利。所以,
该条所规定非婚生子女,原是本安抚之心,引导、迫使当事人给予非婚生子女平
等的对待。
然而,有人要说我们必须考虑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情况,那就是计划生育的
合法与合理性。计划生育的合法,但是否合理,或者是,其是否属于恶法,仍然
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其实用的性质却决定了一段时间内这项政策和法律,
至少在宏观上尚存有合理性。非婚生子女以及其他计划外被生育的子女一样,其
“被”出生,乃是因为他们的父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然而,现代法律的基本原
则在于,人皆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除非其不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须有监护人负责
外,其余不允许存在任何形式的“连坐”。生育孩子的父母一般而言,应当具有
行为能力,则不需要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况且,一个“被”出生的婴儿,无
论如何,也不能成为他父母的监护人,为其父母的行为负责。
非婚生子女肯定是计划外生育,所以其父母必然违反了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
从事了计划外生育的行为成了计划外生育的人,最终造成了他们子女计划外“被”
生育。然而,任何一部法律——包括计划生育的法规,其惩戒范围所及,只能是
从事计划外生育的人,且必不能越过黄线,殃及计划外“被”生育的人。
最后,还是鲁迅先生几十年前的一句老话:
救救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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