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教育歧视
胡果威
From cnd.org
亚洲人重视子女的教育,美国的亚裔,尤其是来自中、日、韩国的移民,特别重视子女的教育与升学。学而优则仕,择优录取本应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然而因为亚裔孩子在美国大学入学标准化考试(SAT)中成绩突出,高分者众多,反而提高了被一流名校录取的门槛高度,形成了“亚裔劣势”。美国是个移民国家,为了促进种族和教育平等,政府制订了一系列优惠少数民族的政策。然而作为少数民族的亚裔,非但得不到照顾,反而受到歧视,原因就是亚裔的成绩实在太好了。
在美国无论是公立的综合大学还是私立的精英大学,亚裔学生的数量都达到了历史最高。尽管美国的亚裔人口在全美国的比例还不到5%,但亚裔学生在美国一流大学的比例却高达10%至30%,甚至更高。2005年,在斯坦福大学的本科生中,亚裔学生的比例达到24%;在麻省理工学院,这一比例为27%;在哈佛大学为18%, 在哥伦比亚大学和康乃尔大学为25%.在耶鲁大学为14%;在普林斯顿大学为13%。在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所有学生中,亚裔学生的比例已高达41%。在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9所本科分校里,亚裔学生的比例也高达37%。如果按分数择优录取的话,亚裔学生的比例本来还应该更高。
然而为了平衡学校的族裔比例,美国的大学就不能完全按照分数标准公平地择优录取。两个相同分数的学生,一个白人,一个少数族裔,如拉丁或非洲族裔等弱势群体,则少数族裔会有隐性的“族裔加分”。而如果另一个少数族裔是亚裔,那就反而有隐性的“族裔减分”,因为亚裔虽然是少数民族,但在教育方面是强势群体。实际上,除了平衡族裔这一潜规则外,在美国大学录取中还有其它一些隐性的(人为或非标准化的)招生标准。考出进入录取线的好成绩是基本的,但有时候没有好成绩也有可能被录取,比如校友的子女和大笔赞助等,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就是劣等生,却上了耶鲁。美国大学的录取线非常低,达到录取线的人数远远超过招生的名额,所以仅仅成绩好未必就能被学校录取。成绩之外需要考核的还包括社会实践(假期实习与出国学习)、领导能力(学生会任职)、担任义工、数理与科技方面的发明创造与竞赛获奖、体育、美学、音乐、语言等方面的特长才艺、多元化及不平凡的生活经历、先修大学课程(尤其是参加名校的暑期班学习)等等。因为有以上诸多的主观标准,这就为招生办的人员提供了大量可以酌情处理的回旋余地,所以亚裔在教育方面受到歧视往往可以被隐藏在其他隐性的政策之中。
人们对族裔限额辩论的焦点在于:对少数民族而言,族裔限额究竟应该是上限还是下限?不幸的是,亚裔所遭遇的是上限。统计资料显示,在过去的10年中,耶鲁大学亚裔学生的比例从39%下降到17%;1980年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亚裔学生的比例为82.4%,1987年下降到38.2%;布朗大学的平均录取率为20%,而亚裔学生的录取率仅为14%。值得讥讽的是,好学校中亚裔学生减少并非因为他们的成绩下降了,而是因为他们的成绩太好了。
犹太人跟中国人一样,也非常重视家庭和教育。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美国的犹太人成了白人清教徒和三K党等极端组织的歧视对象。1919年,纽约市立大学下属亨特学院和城市学院的犹太裔学生占80%,哥伦比亚大学的犹太裔学生比例高达40%。哈佛大学的犹太裔新生从1900年的7%到1922年的21%增加了三倍。1920年代,美国的常春藤盟校开始实施歧视犹太裔学生的政策。1922年,哈佛校长A. Lawrence Lowell建议对招收犹太裔学生实行15%的限额,该建议受到波士顿媒体的抨击。为此哈佛建立了一个由13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研究哈佛大学“犹太问题”,其中三名成员是犹太人。表面上,委员会否决了对犹太裔学生实行限额,却强调学生构成必须具有“地理多元性”(geographic diversity)。哈佛大学本来是根据入学考试的分数招生,来自大城市的犹太裔学生通常都能考出高分。特别委员会建议招收全国各地学校中名列前茅的学生,无论其入学考试的考分如何。因为增加招收诸如怀俄明和北达科塔州之类偏远地区的学生,到1931年哈佛的犹太裔学生比例下降到15%。一直到1930年代末期, James Bryant Conant继Lowell任校长,哈佛才放松了“地理多元性”的要求,重新择优录取犹太裔学生。
为什么美国人如此斤斤计较学校里的族裔平衡呢?这要从美国的历史说起。
美国南北战争之后,国会于1865年1月通过了宪法第13修正案,规定在合众国境内和管辖范围内不得存在奴隶制或强迫奴役制,然而美国的种族隔离政策仍继续存在。189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Plessy v. Ferguson一案中裁决,只要不同种族使用的设施“虽然隔离但是平等的”(separate but equal),种族隔离就并不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州政府不得剥夺任何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1951年,肯萨斯州的13位家长因为子女不能就近到白人的学校上学,代表他们的20个孩子联名控告Topeka市教育局种族隔离,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以B开头的Brown。1954年,美国的最高法庭在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一案中,以9比0一致推翻了Plessy v. Ferguson的先例,裁决州政府在公立学校实施黑白分校剥夺了黑人学生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因为“隔离的教育设施注定是不平等的”,所以种族隔离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
虽然最高法庭已经裁决教育歧视是违宪的,在具体执行黑白同校的过程中还是遇到了巨大的阻力。1957年阿肯色州长Orval Faubus派遣州国民自卫队阻挡黑人学生进入小石城高级中学。艾森豪威尔总统从肯塔基州调动了第101空降师到阿肯色干预,并将阿肯色州国民自卫队改编为联邦国民自卫队。1963年,阿拉巴马州长George Wallace在就职演说时许诺“今天种族隔离,明天种族隔离,永远种族隔离”。为了表示不食言,他居然亲自站在阿拉巴马大学礼堂门口,以肉身阻挡两个黑人学生进入学校,直至司法部副部长Nicholas Katzenbach带领联邦警察到场将他赶开。
种族隔离在法律上被废除之后,具体执行还有技术上的问题,如黑人和白人之间因贫富差距所造成的实际居住地隔离。为了彻底结束由两套并行的学校系统造成的种族隔离,1971年美国的最高法庭在Swann v. Charlotte-Mecklenburg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中裁决,用校车接送,将部分白人区和黑人区的学童互换混合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除了校车接送之外,美国政府还主动采取若干“积极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旨在达到学校的“种族多元化”(racial diversity),如给少数族裔的学生加分,以及规定招收少数族裔学生的最低限额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少数族裔祖祖辈辈受歧视,所以处于劣势,如果仅凭分数,还是竞争不过占优势的白人学生,所以在取消种族隔离的初期采取一些矫枉过正的措施是合理而且必要的。然而实施不久,“积极措施”的合法性也开始遭到挑战。
在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一案中,Allan Bakke是一个男性白人,他在1973和1974年两次申请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两次都名落孙山。戴维斯医学院每年招收100名学生,分为普通招生和特殊招生两种。对于普通招生的学生,如果本科的平均成绩低于2.5分(4分为满分),就自动落选。剩下的学生中,六分之一给予面试的机会,招生委员会面试后,全盘考虑申请人的平均成绩、理科平均成绩、医学院入学考试(MCAT)成绩、推荐信、课外活动和其他个人资料,按百分制打一个“总评分”。招生委员会主任有权为有“特殊技能”的学生酌情加分。此外还有一个主要由少数族裔组成的委员会,专门负责特殊招生。
在1973和1974年的入学申请表中有一栏专门询问申请人是否在“经济和教育上处于劣势”的“少数族裔”(如黑人、拉丁族裔、亚裔和印第安裔原住民)。特殊考生无须达到2.5分的平均成绩分数线,他们不与普通招生的学生一起排名,大约五分之一的特殊考生被邀请参加面试后给予“总评分”。特殊招生委员会推荐的考生招满16人为止。尽管许多处于劣势的白人申请特殊招生待遇,却没有一个被按特殊招生的标准录取。
1973年Bakke在500分为满分的考试中得了468分,而当年的录取线为470分,他以2分之差落选。在普通招生截止时,尚有4个特殊招生的名额未招满。1974年他在600分为满分的考试中得了549分,仍然落选。而且在两年中他都没有进入待取名单。对比之下,那两年招收的特殊考生的考分都比他的考分低得多。再次落选后,Bakke在州法庭起诉,要求法庭命令戴维斯分校录取他。
一审法庭认定特殊招生采用了种族限额,因为少数族裔的考生的成绩仅仅在少数族裔中相互比较,而且在100个录取名额中,有16个是专门为少数族裔保留的。法庭裁决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在招生以种族为考虑因素而违反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和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然而法庭并没有命令学校录取Bakke,因为他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如果没有特殊招生政策的话他就能被录取。在上诉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庭认为,虽然促进医学院种族和谐和鼓励医生为少数族裔服务是当务之急,特殊招生政策并非最佳的方法,违反了法律平等保护的宪法精神,并裁决戴维斯分校医学院录取Bakke。1978年秋季Bakke入学,1982年毕业。
不幸的是,美国教育系统从一开始的种族隔离到黑白同校,并为了保证少数族裔的权益而矫枉过正,采取积极措施反过来歧视白人,最后又回到歧视成绩优异的少数民族——亚裔。
以密西根大学法学院为例,1999年仅有2%的亚裔申请人被录取,而成绩相同的黑人则有81%被录取,密西根大学的文、理及艺术学院也有类似的情况,因此这两所学院被控在招生中种族歧视。在法学院的案子中,美国最高法庭大法官Sandra Day O’Conner的判决书认为,平等法律保护并不禁止法学院为了通过学生群体多元化提高教育质量而在狭窄的范围内考虑种族因素。在文、理及艺术学院的案子中,最高法庭首席大法官William Rehnquist代表多数意见的判决书认为,有关“积极措施”的法律允许在招生中将种族作为一个考虑因素,但种族不得是“决定性因素”。
纽约大学校报《华盛顿广场新闻》的亚裔专栏作家William Phung对此发表了尖锐的评论。尽管亚裔也是少数民族,但在教育界的“积极措施”实际上起到了“积极地歧视亚裔”的作用。
许多人认为 “生来就聪明”的亚裔无须给予特殊待遇,而黑人和拉丁裔则“通常因为家境贫寒而受到第二流的教育。”然而2001年的人口普查统计显示,亚裔学生中88%至少有一个父母是移民,对比之下,拉丁族裔的移民父母比例为65%。对大部分亚裔学生来说,英语是第二语言,而且他们还要克服文化方面的障碍。William Phung的父母都是亚洲移民,而亚洲移民通常从事低薪的工作,并非都是高科技公司的高薪雇员。
有30多个组织向最高法庭呈递了抗诉意见,其中三藩市亚裔美国人法律基金会的抗诉书强调:“我们应该用怀疑的眼光看待任何试图通过种族分类达到某种‘理想的’种族结构的政策。无论是因为某一族裔的人数不够而招收,或是因为某一族裔(如亚裔)的人数太多而排斥,这两种政策是没有区别的。正如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Randall Kennedy在American Prospect杂志中所指出:“积极措施的白人受害者也属于是不小心被伤害的。”
支持为黑人和拉丁族裔学生加分的理由是,大学必须刻意地招收足够的黑人和拉丁族裔学生,使他们的人数在学生群体中达到某种“举足轻重的数量”,从而足以让其他学生从他们的多元化观点和背景中获益。然而出身贫寒但是合格的白人却没有被纳入理想多元化的范畴。就像无意地将合格的亚裔学生拒于大学校门之外一样,华盛顿州立大学法学院拒绝录取一名领取救济金的白人母亲。该校认为,因为她不是“被歧视的族裔”的一员,所以就不会为促进多元化作出“重要的”贡献。但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缺录取了她,因为大多数哈佛的学生不认识任何领取救济金的母亲,这就是多元化。
Phung先生的结论是,“如果我们想继续保留积极措施,就必须认识到并非所有的亚裔都是富有的天才,以此为前提修改这一政策。美国最高法庭大法官William Douglas曾写道:“宪法中规定的平等法律保护要求取消种族间的隔阂,而不是创造新的隔阂。”他认为,克服了诸如贫困、歧视和残疾等困难的申请人应该加分,而不是仅因为他们的人种或族裔而加分。只要他们具有多元化的劣势背景,无论是什么人种或族裔,我们都应该将他们最为个人来尊敬他们。
其实密西根大学法学院并非没有照顾少数族裔的名额,在每一届的新生中,10%至12%必须是黑人、墨西哥裔、印第安族裔原住民或波多黎各人。不幸的是,亚裔因为成绩优异而被排除在本应受照顾的少数民族之外。
2003年,康奈迪克州纽黑文市消防局曾进行一项考核,以评估消防员的晋升资格。当年参加考核的消防员中,按成绩获得晋升资格的全是白人,没有一个少数族裔。为避免种族歧视之嫌,市政府决定参试者一律不予晋升。通过测试的白人消防员很不服气,以遭受“逆向歧视”为由,将市政府告上法庭。美国最高法庭2009年6月29日裁决,认为康奈迪克州纽黑文市的白人消防员因遭受“逆向歧视”,称州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联邦民权法。随着少数族裔在美国社会中影响力的提升,“逆向歧视”正在成为美国媒体的热门话题。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亚裔比受到“逆向歧视”的白人更加受到歧视。中国有句古话,“聪明反被聪明误”,我想这就是重视教育的亚裔在美国遭遇的鲜活写照吧。这使我联想到中国大陆高考制度中优待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考生的不公平政策,导致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外省学子更处于劣势。希望中国政府中主管教育的官员借鉴美国在平衡族裔方面成功和失败的经验,在中国教育制度改革过程中避免类似的困扰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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