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0日星期五

体罚与儿童虐待

冯建华

去年,亚城一间名为"祈祷者之家" (House of Prayer)的非裔教会因涉嫌儿童虐待案而闹得满城风雨. 街头巷尾, 人们议论纷纷. 面对如何严厉管教儿童这一类似乎习以为常的家教问题, 家长, 教会和社会大众又一次面临法律的挑战, 左右为难, 一筹莫展. 家长是否有权体罚子女? 体罚是否违法? 体罚与儿童虐待究竟有何区别?

在中外教育史上, 体罚 作为管教儿童的方法之一, 一直被教师和家长广泛采用. 西方圣经中的"Spare a rod, spoil a child", "Love your child, hit your child" 等教子格言 与中国的"不打不成材", "棍棒底下出孝子", "打是亲, 骂是爱"之俗语正是异曲同工, 不谋而合. 1960年代兴起的民权运动和八,九十年代以来的人权运动, 使人们日渐意识到儿童的合法权益. 尤其以"自由, 民主, 平等,人权"为旗帜的美国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更是不遗余力, 独领风骚. 因此, 体罚也愈来愈多地受到公众的批评和法律的挑战, 许多州并纷纷立法明文禁止体罚,使体罚成为非法行为。但目前全美国仍有约十七个州允许父母,教会和学校合法使用体罚作为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而这些州主要集中在美国南部的所谓“圣经地带”包括阿拉巴马,佐治亚,和密西西比。可见,体罚的宗教背景还是根深蒂固。 这也毫不奇怪,“祈祷者之屋”教会面对儿童虐待的指控,正在试图以宗教为理由为其体罚儿童进行辩护。

尽管美国宪法力主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但在现实生活中,美国的政治,法律和宗教之间存在著千丝万缕的联系,剪不清,理还乱。实质上,美国的政治和法律一方面有深厚的宗教基础,另一方面又制约著宗教的影响。早在1791年, 美国通过的<<宪法第八修正案>>就明文规定, 对任何人不得实以"残酷和异常的惩罚". 但对什么是"残酷和异常的惩罚"以及体罚是否在此之列并无明确的界定,这为有效的执法司法留下极大的模糊空间。在美国教育史上, 有人曾引用该修正案对学校实施的体罚进行过挑战, 但最高法院裁定, 为加强学校纪律而对行为不良学生所采取的体罚, 其本身并不构成违法. 各州和学区可以自行制定法律规章允许或禁止体罚. 如果过度的体罚造成被罚者身体上的创伤, 便可能构成人身攻击罪而受到起诉. 但"在特殊情况下所进行的体罚"则不在此列, 不受该修正案的保护. 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针对体罚的目的, 方法, 工具, 程度和对象而言. 因此, 直到今天, 无论在家庭, 学校,还是 教会, 体罚的合法性与否还是法律上一个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带.

但是,由于近年来美国各类儿童虐待事件频繁发生,为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法治机构越来越多地将体罚与儿童虐待挂钩,依据<<儿童虐待预防与惩治法>>对体罚案进行调查和起诉。<<儿童虐待法>>将儿童虐待明确定义为“任何由负责儿童福只的人包括家长和抚养人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身体,心理伤害甚至死亡的行为。”

因此, 即使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在一些州依法存在,如果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体罚便成为儿童虐待,必须面对严重的法律后果。为了自我保护,免于官司, 许多学区仍然允许体罚, 但纷纷对体罚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详细明文的规定。如,体罚必须是在尝试了其他教育方法都失败之后才可使用的“没有办法的办法(the last resort)”;学校必须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方可使用体罚;体罚必须在私下(in private)进行并有证人在场;体罚必须由指定人(通常是校长,副校长或辅导员)实施;体罚必须点到为止,不可伤及皮肉,留下伤痕或出血;体罚必须与教育并重; 如此等等。


可见,在美国教养儿童是一件极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体罚儿童象走钢丝一样
,稍有闪失就会掉入法律的深渊,吃上官司,有甚者更是妻离子散。 为人父母者切不可大意。“君子动口不动手”,还是小心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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